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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965136号“WAVERTRE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56:35关于第47965136号“WAVERTRE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601号
申请人:自然资源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65136号“WAVERTR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37540号“FROMTR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876161号“WEVERTR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052969号“BODY FIR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7690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6925525号“WAVETR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引证商标二正在办理名义变更,其名义变更后与申请人为同一权利人所有。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的名义变更申请因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视为放弃,该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WAVERTREE”与引证商标二“WEVERTREE”、引证商标五“WAVETREE”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三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引证商标四相比较,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皂、香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香皂、香精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申请人未提交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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