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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87478号“B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55:49关于第64787478号“BA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046号
申请人: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87478号“B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56977号“BAI及图”商标、第15889547号“BAI ”商标、第60828708号“BAI资本”商标、第60812209号“BAI CAPITAL及图”商标、第49194433号“bai 分说及图”商标、第31091392号“百秀 BAI SHOP”商标、第63548184号“壹品 佰优 BAI及图”商标、第55148836号“邦洁 BAI及图”商标、第15838324号“Bailinglass Ba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整体外观尚可区分,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地域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三、引证商标五已与“BAI及图”商标共存注册。引证商标三、四、七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四、申请人已在35类服务上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是对其第35类在先注册商标的补充注册。五、申请商标中“BAI及图”是申请人简称“菜百”的英文字母变形,“BAI及图”与“菜百”一一对应,申请人已对其进行了宣传和使用,已成为申请人企业形象的代表,获得了同行及客户的认可和青睐。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驳回复审决定书、荣誉资质、媒体宣传、检验报告、销售凭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在注册审查中被我局予以驳回。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字母组合“BAI”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字母组合“BAI”、引证商标三、四独立认读字母组合“BAI”、引证商标五独立认读字母组合“bai”、引证商标六独立认读字母组合“BAI SHOP”、引证商标九独立认读字母组合“Bai”在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九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九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及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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