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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88558号“杨八妹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55:42关于第64488558号“杨八妹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891号
申请人:中使(深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卓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88558号“杨八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申请人广泛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在已注册商标中,有多个含有“杨八妹”的图形和文字商标被核准注册,并投入使用。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电子件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杨八妹”,经中华英烈网查询,“杨八妹”为我国英烈,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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