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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11957号“北港佳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55:28关于第64311957号“北港佳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298号
申请人:广西北港油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吉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11957号“北港佳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声明放弃在指定商品上放弃“油”文字专用权。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很多都获准注册,请求按照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简介、名称由来材料、销售材料、商标档案信息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虽表示放弃申请商标中部分文字的专用权,但该文字仍为申请商标的组成部分,仍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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