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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14881号“图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55:21关于第64814881号“图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301号
申请人:图途(厦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仕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14881号“图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步器商品,故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75936号“图途”商标、第21403391号“图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中的引证商标二不再存在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一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经申请人宣传使用,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经紧密联系在一起。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计步器上的注册申请,故有关该项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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