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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12856号“力加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54:02关于第64512856号“力加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043号
申请人:衡水市桃城区衡强胶轮加工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12856号“力加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099217号“加力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199603号“力嘉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402509号“力加力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商业管理辅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倩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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