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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22040号“UNIDESIG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53:48关于第63422040号“UNIDESIG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278号
申请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22040号“UNIDESIG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51394号“UNITOP”商标、第27522364A号“UNI MAKEUP”商标、第28869944号图形商标、第54411388号“UNI-POWDER”商标、第56460500号“UNITECH”商标、第63191982号“UNICUP”商标、第17685451号“PLUS及图”商标、第52302746号“UNISTYLE”商标、第32819742号“UNIPLUS”商标、第55751557A号“UNI HOME”商标、第12713558号“UNIS及图”商标、第53125136号“UNIS”商标、第53244369号“UNIPLUS”商标、第10456747号“UNIPLU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不稳定。本案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注册第17831398号“UNIDESIGN”商标信息、引证商标六信息。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六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碗、茶具(餐具)、刷子、制刷原料、抹布、饮水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家用或厨房用容器、刷子、成套杯、碗、碟、饭盒、饮水槽、制刷用毛、宠物自动喂食器、酒具、家养宠物窝、清洁用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案件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且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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