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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32962号“S.E.M.T. SHIELD EVERY MOM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53:31关于第63332962号“S.E.M.T. SHIELD
EVERY MOM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497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生活健康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32962号“S.E.M.T. SHIELD EVERY MOM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营养补充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在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01796号“SEMMT思译缇”商标、第31701822号“SEMMT思译缇”商标、第31701799号“SEMMT思译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在卫生巾带、空气净化制剂商品上予以撤销,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在卫生纸商品上予以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营养补充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仅针对其余消毒剂等商品进行审理。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消毒剂、消毒纸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鱼肝油、羊皮纸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营养补充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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