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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63145号“骆村锅盔LUOCUNGUOKU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53:24关于第63463145号“骆村锅盔LUOCUNGUOKU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900号
申请人: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太平镇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陕西高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63145号“骆村锅盔LUOCUNGUOK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22年3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未明确该集体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未明确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成员生产的商品应达到的品质标准;未明确集体成员所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现申请人提供新的管理规则,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太平镇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骆村锅盔”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未明确该集体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未明确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成员生产的商品应达到的品质标准,仍使用了“其他权利”、“其他义务”等不明确表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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