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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58534号“乡土 农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52:46关于第61658534号“乡土 农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726号
申请人:新乡市同盟惠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58534号“乡土 农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33039号“乡土”商标、第18170069号“乡土粮仓”商标、第18380277号“乡土食材”商标、第25842417号“乡土味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四注册人已经注销,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权利障碍。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文字“乡土”,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引证商标四权利人存续状态与该商标权存续与否无必然因果关系,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商标,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我局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徐瑛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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