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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28535号“仮面龙骑MASKED RIDER RYUK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51:55关于第3828535号“仮面龙骑MASKED RIDER
RYUK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487号
申请人:东映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5日对第3828535号“仮面龙骑MASKED RIDER RYUK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日本五大电影公司之一,其在世界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假面骑士》(日文:仮面及图、英文:Masked Rider、Kamen Rider)是由原创作者授权申请人制作和出品的日本特摄电视剧。申请人对《假面骑士》及其衍生作品《假面骑士龙骑》(日文:仮面龙骑及图、英文:Masked Rider Ryuki)享有商标权、商品化权和著作权等诸多权利。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益。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影视作品《假面骑士龙骑》(日文:仮面龙骑及图、英文:Masked Rider Ryuki)的文字构成完全相同,难谓巧合。被申请人的抢注行为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企图搭便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其子公司东映动画的介绍;2、申请人子公司东映动画财务报告、进入中国的相关报道;3、2006年申请人参加北京•日本电影周的相关资料;4、百度百科关于《假面骑士》、《假面骑士龙骑》的相关介绍;5、授权许可合同;6、原创作品使用合同、海外商品化权备忘录;7、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大陆地区版权总代理)相关著作权授权许可、官网介绍、维权声明;8、《假面骑士》特摄系列电视剧播放网页、豆瓣评分;9、网络店铺销售页面;10、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11、其他案件裁定书;1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申请人其他作品介绍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04日申请注册,于2007年0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2017年03月06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经续展,争议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01月13日。
2、截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共申请注册了386件商标,其中包括“宝莲灯 LOTUS LANTERN”、“蜘蛛侠和朋友 SPIDER-MAN & FRIENDS”、“超人奥特曼”、“登路普”、“华伦天奴曼德尼 VALENTINER MANDELI”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电影名称、动漫角色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已有部分商标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3、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25类上申请注册了13件商标,主要为“酷乐巴布狗”、“KLBABODOG”、“KULEBABUDOU及图”等,且经异议已被我局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为2019年修改后新增的实体条款规定,非本案审理适用条款规定。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于2007年01月14日获准注册,至申请人2021年12月15日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时已超过五年。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提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的抢注行为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截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共申请注册了386件商标,其中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电影名称、动漫角色名称相同或近似,且已有部分商标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25类上申请注册了13件商标,主要为“酷乐巴布狗”、“KLBABODOG”、“KULEBABUDOU及图”等,且经异议已被我局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本案中并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且被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受让争议商标具有使用意图,据此,我局认为,上述行为明显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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