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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040527号“蒙娜丽莎Mona Lis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51:24关于第19040527号“蒙娜丽莎Mona Lis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45856号重审第0000001272号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君思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45856号《关于第19040527号“蒙娜丽莎Mona Lis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640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56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高法院判决认为,1.鉴于第37985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争议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维持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争议商标标识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其本身既无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也不会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3.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上诉理由不属于本案二审审理范围,但我局在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裁定时应对此予以审查。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体现在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上述内容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一、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并公告,故不再构成争议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维持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第1476867号“蒙娜丽莎;MONALISA 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典当等服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赖以知名的瓷砖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差异较大,且关联性较弱,相关公众一般不会将上述商品之间建立联系。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标识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其本身既无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也不会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曹娜
戴艳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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