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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245324号“杰泰 JieTa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51:16关于第7245324号“杰泰 JieTa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96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合筑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知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南京杰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245324号“杰泰 JieTa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8688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1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显著性较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在本案证据中)
1.销售合同、发票;
2.产品检验报告;
3.送检检测费发票;
4.合格证、工厂门牌、宣传册、名片等使用图片;
5.设计杰泰画册的合同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李列藩于2009年03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8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门、金属搁栅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19年6月27日转让予广州市合筑建材有限公司,复审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6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1销售合同及发票证明其对金属建筑材料商品进行销售,结合证据4、5虽或为申请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但可以表明申请人确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并进行了实际使用;同时证据2、3表明其已在为商品进入市场流通做准备。综上,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金属建筑材料商品及与之类似的全部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陈辉
蔡婷
2023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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