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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63474号“工麻时代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43:35关于第64663474号“工麻时代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411号
申请人:云南滇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63474号“工麻时代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质量、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技术服务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工麻时代”和图形构成,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根据商标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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