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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7794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43:29关于第6467794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841号
申请人:浙江王牌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779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19488号“万家荟 WANJIA 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另外,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中,权利状态明显不稳定,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众号截图;工资表明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照明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照明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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