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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475245号“PUMANAME.CO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42:54关于第36475245号“PUMANAME.COM”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272号
申请人:彪马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兴麓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4日对第36475245号“PUMANAME.CO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PUMA品牌商品已经在中国市场享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第76554号“PUMA”商标、国际注册第582886号“PU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本案应当认定上述商标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致使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利益受到损害。二、被申请人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共申请注册了295件商标,被申请人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图,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被申请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注册商标管理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复印件):
1.申请人在中国地区及其他国家的商标注册情况;
2.申请人引证商标产品销售情况;
3.申请人商标宣传推广情况;
4.申请人引证商标遭侵权和维权情况;
5.同行业排名;
6.申请人引证商标认定驰名情况;
7.在先裁定和判决;
8.申请人引证商标认定驰名裁定;
9.被申请人恶意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5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42类气象信息、建筑设计等服务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42期(2021年5月7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368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雅虎”、“PINGOUGOU.COM”、“搜多多”、 “YAHOO”、“彪名”等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使用引证商标一、二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申请人提交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PUMA”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气象信息、建筑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服务内容等方面关联性较弱。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尚不至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PUMA”商标,文字构成相近,难谓巧合。且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雅虎”、“PINGOUGOU.COM”、“搜多多”、 “YAHOO”等与他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被申请人在案亦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行为难谓正当。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民事权益,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更对商标注册秩序造成冲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陈辉
蔡婷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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