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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967365号“孤鲸 Balena Solitari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40:55关于第37967365号“孤鲸 Balena Solitari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101号
申请人:大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何思平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4日对第37967365号“孤鲸 Balena Solitar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2926766号“BaLeNO及图”商标、第3227146号“鲸鱼”商标、第12693163号“Baleno”及图、第35363068号“Baleno Living”商标、第25023266号“Baleno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1283434号“班尼路 BaLe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于2008年被认定为在“服装”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商标并存会导致消费者混淆。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复制与抢注,具有欺骗性,被申请人存在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四、争议商标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BALENO”网络百科介绍页面;
2.“班尼路 BaLeNO”品牌官网页面、网络百科介绍页面;
3.“班尼路 BaLeNO”品牌旗舰店、产品图片;
4.“班尼路 BaLeNO 小鲸鱼”服装销售页面;
5.企业宣传手册;
6.新闻报道资料;
7.“班尼路 BaLeNO”销售数据报告;
8.荣誉证明;
9.“班尼路 BaLeNO”驰名商标证明;
10.“班尼路 BaLeNO”商标被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11.在先裁定、在先判决;
12.引证商标档案;
13.申请人关联企业公示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25类服装、外套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一至六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文字“孤鲸 Balena Solitaria”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外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游泳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陈辉
蔡婷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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