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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782059号“家乐宝”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39:42关于第15782059号“家乐宝”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01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光疆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蓝海创想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家乐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782059号“家乐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4779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18年6月4日至2021年6月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不涉及“培训、摄影”,因此对其提供的使用证据持怀疑的态度,被申请人不应能提供出相应的使用证据。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切实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都是合法有效的,被申请人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相同)
1.商标许可使用声明;
2.培训服务合同及发票;
3.委托培训授课合同及发票;
4.战略合作协议及发票;
5.授课服务协议书及发票;
6.高客沙龙服务合同及发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三野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1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后于2016年10月13日经核准转让予家乐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2021年6月4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1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认定大汉运通家族办公室(广州)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被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协议及发票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培训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综上,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培训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培训服务上应予以维持。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除上述培训服务以外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培训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陈辉
蔡婷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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