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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395524号“陇字号 LONGZIH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39:26关于第58395524号“陇字号 LONGZIHA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659号
申请人:甘肃省标准化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甘肃华科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95524号“陇字号 LONGZIH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591438号“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41899A号“陇金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甘肃省委省政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提升甘肃区域经济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由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设和培育工作,并由申请人作为申请注册主体打造的区域公共品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经查询,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恳请支持“陇字号”商标注册工作的函及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陇字号”品牌工作的请示;2、关于“陇字号”商标注册进展情况的请示;3、甘肃知识产权局关于支持“陇字号”商标注册的请示;4、关于支持“陇字号”商标注册有关问题的请示;5、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陇字号”品牌认证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请示;6、关于赴国家知识产权局汇报“甘味”和“陇字号”商标注册有关情况的报告;7、关于“陇字号”被恶意抢注的情况汇报;8、甘肃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甘政办法[2017]14号);9、甘肃省委一号文件《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甘发)[2018]1号;10、“陇字号”的相关媒体报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陇字号”及相应拼音“LONGZIHAO”构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经纪、金融管理等服务上,不带有欺骗性,不会致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部分“陇字号”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陇”文字,二者在文字组成及呼叫方面均相近,且申请商标并未形成有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其它明确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募集慈善基金、典当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募集慈善基金、典当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保险咨询、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募集慈善基金、典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徐杭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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