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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546880号“HYPERVIE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37:48关于第57546880号“HYPERVIE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821号
申请人:杭州宏景智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大为知卫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46880号“HYPERVIE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的第29868725号商标、第52386676号商标、第415704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其他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众号信息推广、视频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轮胎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轮胎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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