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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688876号“希维密 xiweim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35:46关于第12688876号“希维密 xiweim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223号
申请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杰鑫
申请人于2022年2月25日对第12688876号“希维密 xiweim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481218号“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超出正常经营范围大量囤积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恶意显著,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品牌介绍、媒体报道、网页节选及翻译、产品目录册、销售数据的声明书、订单、发票、运输单据及摘译、天猫旗舰店首页页面、中国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相关判决及裁决书、商标注册证、商标信息、商标注册清单、商标注册证;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相关情况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广州市玮誉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10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游泳衣商品上。争议商标后经两次转让,于2021年8月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
2、申请人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核定注册使用在第25类服装、浴衣、女式服装等商品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3、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580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如“俏雅芳QIAOYAFANG”、“浪琴雅LANGQINYA”、“贵兰蔻GUILANKOU”、“韩拉菲HANLAFEI”、“淘宝莎TAOBAOSHA”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多件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并有多件商标已转让。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56798509号“希维密”商标经异议程序,被认定与申请人“维密”等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被我局决定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依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580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如“俏雅芳QIAOYAFANG”、“浪琴雅LANGQINYA”、“贵兰蔻GUILANKOU”、“韩拉菲HANLAFEI”、“淘宝莎TAOBAOSHA”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多件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并有多件商标已转让,在其未作出合理解释,且未提交有关使用证据的情况下,上述注册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后本案争议商标虽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但不能改变争议商标原所有人注册争议商标当时的行为性质,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56798509号“希维密”商标经异议程序,被认定与申请人“维密”等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被我局决定不予注册。综上,本案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我局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对本案裁定结果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赵爽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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