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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013563号“酷店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28:47关于第52013563号“酷店掌”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209号
申请人:苏州万店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酷渲(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4日对第52013563号“酷店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0496032号“万店掌”商标、第40499614号“万店掌云”商标、第40506268号“掌店云”商标、第39523660号“掌万店”商标、第31536632号“万掌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第18705090号“万店掌”商标、第18583572号“万店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七)具有较高知名度,已满足驰名商标保护标准。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万店掌”商标的恶意摹仿。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误导相关公众,将对来源与品质产生误认。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竞争者,必然知晓“万店掌”品牌的在先知名度,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钉钉酷”商标,被申请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官网资料;
2.展会活动照及产品实物图、服务介绍手册;
3.申请人业务合作协议及对应发票;
4.合作企业及品牌统计;
5.所获荣誉;
6.专利、著作权、商标检索列表;
7.品牌相关报道;
8.在先决定;
9.品牌系列商标;
10.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
11.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
12.“酷店掌”官网简介;
13.李有林离职证明、求职简历;
1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酷店掌”系类商标;
15.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官网对比资料;
16.被申请人摹仿“钉钉”品牌申请注册的系列商标档案;
17.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万店掌”未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字号。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傍名牌的恶意,且无任何业务往来。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一至七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在第9类数量显示器、内部通讯装置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测量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酷店掌”与引证商标一“万店掌”、引证商标二“万店掌云”、引证商标三“掌店云”、引证商标四“掌万店”、引证商标五“万掌店” 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视觉尚可区分,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万店掌”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上述“万店掌”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万店掌”商标存在差异,未构成复制、摹仿。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商号权。对此我局认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在先商号权予以保护应当符合系争商标与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并非相同或基本相同,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六、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陈辉
蔡婷
2023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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