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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546708号“千雪鸭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23:18关于第51546708号“千雪鸭鸭”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802号
申请人:鸭鸭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廖小波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5日对第51546708号“千雪鸭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鸭鸭 YAYA”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101181号“鸭鸭”商标、第7793004号“鸭鸭”商标、第3283662号“鸭鸭 YAYA”商标、第13101344号“鸭鸭 YAYA”商标、第7811070号“金鸭鸭”商标、第7811172号“银鸭鸭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企业简介及工商变更证明;申请人“鸭鸭”系列商标列表、受保护记录;“鸭鸭”产品及企业所获荣誉;鸭鸭各地销售网点及专卖店照片、销售发票;广告宣传资料、广告合同;在先裁决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在答辩中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7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防水服、鞋(脚上的穿着物)、袜、成品衣、裤子、服装、羽绒服、外套、针织服装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袜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防水服、鞋(脚上的穿着物)、袜、成品衣、裤子、服装、羽绒服、外套、针织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文字“千雪鸭鸭”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六文字“鸭鸭”,商标整体印象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赵爽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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