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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243349号“緑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22:18关于第50243349号“緑苻”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364号
申请人:五常市绿茯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三河市要氏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对第50243349号“緑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317046号“绿茯”商标、第13436171号“绿茯阳光”商标、第22305442号“绿茯 LV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被申请人大量抢注与申请人商标及商号近似的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列表作为主要证据(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未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答辩理由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使用在与申请人高度近似的大米包装袋上,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的主观恶意。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09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6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料、面包、面粉、米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方便米饭、米、挂面、米果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綠苻”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文字“绿茯”,首字相同,末字字形相近,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米、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米饭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方便米饭、米、挂面、米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料、食盐、醋、土豆粉、面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争议商标“綠苻”与申请人商号“绿茯”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未达到高度近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商号的损害,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调味料、食盐、醋、土豆粉、面包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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