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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00134号“秘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18:44关于第63700134号“秘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663号
申请人:金婵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00134号“秘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8451209号“秘龄”商标、第22930300号“秘龄”商标、第53379857号“秘龄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注销,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同,且完整地包含于引证商标三,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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