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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0705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18:37关于第6400705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803号
申请人:深圳洺蔚建筑室内工程设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标小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070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61013号图形商标、第20637296号“联运汇 LIANYUNHU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显著,未构成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申请人已为申请商标的推广、发展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抖音小店;淘宝店铺;施工设计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工业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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