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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945968号“九村老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16:53关于第48945968号“九村老二”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741号
申请人:但家飞
委托代理人:重庆探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春燕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1日对第48945968号“九村老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636511号“九村烤脑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是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经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材料;2、申请人获奖及知名度的相关报道;3、类似案件决定书;4、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3月21日经核准在第43类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上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经核准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为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汉字“九村老二”构成,与引证商标前两文字相同,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服务;饭店;咖啡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服务;饭店;咖啡馆服务上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服务外的养老院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维持。
《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餐厅;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服务;饭店;咖啡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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