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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52180号“福联集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15:31关于第62552180号“福联集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273号
申请人:福建省福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文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52180号“福联集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4217号图形商标、第42157446号图形商标、第14630438号“福联”商标、第14976290号图形商标、第23450703号图形商标、第35416448号“ZUNFENG 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34196861号图形商标、第10822253号“恩歌源 ENGE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有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3、引证商标四注册人企业处于吊销状态。4、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5、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八各有显著识读文字相区分,且图形部分亦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图形在构图、表现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引证商标四注册人的存续情况并非确定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的当然依据,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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