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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57980号“好神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13:07关于第64057980号“好神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292号
申请人:杭州神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57980号“好神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身在先商标权的合法延伸,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212910号“31373神途”商标、第52202973号“91神途”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构成近似,不应作为本案的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空间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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