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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98250号“亿家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13:01关于第64398250号“亿家新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512号
申请人:山东荣升建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98250号“亿家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40774A号“亿家昕”商标、第11480212号图形商标、第37932368号“隆宏刚LONGHONGGANG及图”商标、第612615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联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锚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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