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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12243号“目䀠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11:10关于第62812243号“目䀠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424号
申请人:扬州德聚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12243号“目䀠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3、5、10、35、44类商品与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䀠和瞐属于生僻字,应用场景很少,消费者不认识的居多,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这两个汉字再不使用就要失传。申请人已开始使用申请商标,消费者都不认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检测报告、商标共同使用合同、产品照片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目䀠瞐”指定使用在肥皂、眼药水、外科仪器和器械、广告、医院等商品与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10、35、44类全部复审商品与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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