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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79474号“魔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10:46关于第61879474号“魔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211号
申请人:西安魔方新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79474号“魔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821409号“23魔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972514号“MAGIC CUB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911193号“魔方工场 MOFANGWORK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503202号“魔方盘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250457号“GO魔方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067777号“IP魔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067777A号“IP魔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4781415号“魔方DI CUBE 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1061604号“百度AI魔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7688532号“魔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7678613号“魔方快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0112087号“58魔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0664909号“MAGICCUB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4722450号“金魔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21835001号“魔方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20743666号“魔方创客工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25896647号“魔方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6136278号“魔方定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8039960号“魔芳L'HUILE MIRACULE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八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注册,其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十二经驳回复审决定在广告等部分服务上予以驳回,现处于诉讼程序中,其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九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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