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0643948号“泽田本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09:41关于第40643948号“泽田本家”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556号
申请人:广州泽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麦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1日对第40643948号“泽田本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泽田本家”系申请人2017年在先使用于铜锣烧产品的商标,其源自申请人合伙人的名字。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且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品牌设计合同、品牌设计资料邮件、品牌设计资料;2.外观专利证书,外观专利查询资料、外观专利中涉及的包装设计材料;第34401386号商标查询资料、注册证书;大众点评软件上关于泽田本家铜锣烧的相关评论及日期;争议商标资料;百度上关于申请人介绍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4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税务申报服务;寻找赞助;人员招收;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在先权利,系指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法定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提出争议商标损害了其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何种在先权。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的“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过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已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主张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47557614号“爪爪博士 DR.PAWPA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14371号“NOR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726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7623号“SHA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6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