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9171401号“锁鲜王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09:33关于第49171401号“锁鲜王子”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783号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律仁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承渠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典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9日对第49171401号“锁鲜王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3403630号“锁鲜”商标、第27120370号“锁鲜SUOXI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相关信息;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3、申请人商标知名度受保护证据;4、在先案例;5、宣传册、销售页面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申请人不存恶意模仿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销售证据。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录入服务;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锁鲜王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汉字“锁鲜”,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