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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27511号“承天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04:58关于第64827511号“承天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319号
申请人:杨雪君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27511号“承天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对申请人已有商标的补充注册,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860163号“承天”商标、第10427627号“天承”商标、第17394138号“承天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很多都获准注册,请求按照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三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对其他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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