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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54395号“还有生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03:29关于第64254395号“还有生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569号
申请人:张迪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54395号“还有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62670号“还原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明显的显著性,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取得显著特征,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庭院风景布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风景设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为一般表现形式的“还有生活”,指定使用在第44类庭院风景布置等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
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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