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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726161号“BEBEFOO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03:08关于第60726161号“BEBEFOO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676号
申请人:金环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26161号“BEBEFO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6139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767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8063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45024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经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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