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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42097号“BARKE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00:29关于第61342097号“BARKE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916号
申请人:博科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42097号“BARK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61048号“BAIK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实验室设备和仪器的修理或维护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方莉园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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