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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44842号“一兜记 EATO KE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00:15关于第64844842号“一兜记 EATO KE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465号
申请人:广州市州汇餐饮有限公司珠江东路分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44842号“一兜记 EATO K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000269号商标、第6049742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外观上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已有大量含文字“兜”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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