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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744871号“一一麦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58:46关于第41744871号“一一麦吉”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896号
申请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4日对第41744871号“一一麦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144665号“一麦 HQB”商标、第11716410号“一麦”商标、第14179083号“一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一麦”商标的抄袭、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损害了申请人和消费者的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申请人请求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上市证明图片、申请人所获荣誉;
2、申请人“一麦”系列商标档案、版权登记证书;
3、年度报告、销售合同及发票;
4、申请人“一麦”品牌部分宣传资料;
5、“一麦”品牌所获的部分荣誉证明;
6、申请人维权的相关证据材料;
7、各引证商标信息;
8、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谢惠容于2019年10月2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1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0月27日。2020年12月13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至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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