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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816587号“魏老爸WEILAOB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57:05关于第59816587号“魏老爸WEILAOB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989号
申请人:杭州老爸评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16587号“魏老爸WEILAOB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针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963792号“魏老爸厨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在肉;蔬菜罐头;蛋;酸奶;食用油脂;果冻;干食用菌商品上予以无效,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水果、腌制蔬菜、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干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在其余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腌制水果、腌制蔬菜、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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