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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86031号“爱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56:36关于第61186031号“爱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343号
申请人:青岛爱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连城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86031号“爱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94410号“爱朋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154453号“爱特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951234号“爱朋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53794号“爱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到期未续展。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6月6日,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爱朋”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近似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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