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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778839号“大魔神传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50:20关于第42778839号“大魔神传奇”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943号
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神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42778839号“大魔神传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380911号“热血传奇”商标、第27602752号“热血传奇”商标、第29726830号“热血传奇及图”商标、第3523629号“传奇世界”商标、第29786706号“传奇世界”商标、第4877105号“傳奇世界The world Of lege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六经使用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三、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传奇世界”宣传资料及荣誉资料;
2、“热血传奇”宣传资料及荣誉资料;
3、衍生品制作协议、发票、图片;
4、公证书;
5、企业荣誉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消遣信息;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虚拟现实游戏;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的电子游戏服务;虚拟现实游戏厅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六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信息;娱乐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有效商标。
鉴于《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大魔神传奇”与引证商标一、二“热血传奇”、引证商标三“热血传奇及图”、引证商标四、五“传奇世界”、引证商标六“傳奇世界The world Of legend及图”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消遣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娱乐信息;娱乐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六,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本案引证商标一至六已获准注册,且我局对其在先商标权利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之规定。
另,争议商标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鉴于申请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高妍
王阳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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