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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53687号“信记号 信记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50:14关于第62553687号“信记号 信记号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388号
申请人:八马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53687号“信记号 信记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248670号“信记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在评审期间,引证商标已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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