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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92335号“实验人 lab peop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47:32关于第61892335号“实验人 lab peopl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330号
申请人:丹婷(南京)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百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92335号“实验人 lab peop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图形部分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国际通用的生物危险标志不近似,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276777号“实验潮人”商标、第12832361号“卫士奇及图”商标、第17801203号“魔刃及图”商标、第148664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天体照相机镜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其中,申请商标显著识读文字“实验人”与引证商标一“实验潮人”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中具有显著识别作用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四图形在构图、表现手法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国际通用的生物危险标志近似,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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