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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69441号“Dr.Cheese La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47:00关于第63869441号“Dr.Cheese La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114号
申请人:奶酪博士(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69441号“Dr.Cheese 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奶酪博士DR.CHEESE”是一个奶酪产品品牌,致力于打造纯天然奶酪零售品牌平台,主营纯天然奶酪零食、奶酪食品以及奶酪糕点礼品等。“奶酪博士”代表着申请人的良好商业形象,现已凝聚了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完全是出于合法善意的保护目的来申请的,应当对申请商标予以支持和保护。申请商标是具有自身特殊含义的词汇,为申请人原创,该标识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记录、产品包装、线上平台推广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Dr.Cheese Lab”构成,其中“Dr”可译为“博士”等,“Cheese”可译为“奶酪”,“Lab”可译为“实验室”,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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