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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299781号“嫏母亲LANGMUQI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41:23关于第38299781号“嫏母亲LANGMUQIN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207号
申请人:养生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励冠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3日对第38299781号“嫏母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母亲”系列商标经多年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374668、9617963、16996534号“母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裁定书、决定书;
2、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工商信息、产品外包装及实物照片;
3、经销商合同及发票;
4、天猫线上销售情况及评价;
5、广告宣传照片及地铁广告检测报告;
6、产品荣誉;
7、“嫏”百度百科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母亲”系列引证商标经多年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我局异议程序准予注册,并于2021年3月14日发布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蜂蜜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30类肉干、盒饭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以上引证商标注册人均为申请人,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为汉字“嫏母亲”,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母亲”,整体含义无明显差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肉、肉干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糕点、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盒饭、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茶、方便米饭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盒饭、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误导消费者,使其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认为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蜂蜜、糕点、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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