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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849131号“莎莎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03:09关于第25849131号“莎莎树”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774号
申请人: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程小军(原被申请人:林凯昱)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8日对第25849131号“莎莎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733424号“莎莎苏”商标、第25540379号“莎莎苏”商标、第8833722号“莎莎苏 SHASHASU”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傍名牌”的主观恶意明显,亦将名下商标进行销售,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年度报告、纳税证明;2、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所获荣誉;3、捐赠证据材料;4、申请人“莎莎苏”系列商标注册信息、相关使用资料、媒体报道;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相关品牌介绍、商标售卖信息、转让公告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林凯昱于2017年08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0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2022年04月27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三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在先申请尚未初步审定,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服装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莎莎树”与引证商标一、二“莎莎苏”、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文字“莎莎苏”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鞋、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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