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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46894号“时光的味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2:57:59关于第60346894号“时光的味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279号
申请人:四川省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46894号“时光的味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938781号“时光味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588435号“23时光°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989421号“77时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963370号“37°时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026426号“时光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9120424号“时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9342025号“时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另外,引证商标一处于注册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二、五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引证商标六、七已被驳回,上述商标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的档案信息、类似商标的档案信息、申请人所获荣誉、相关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我局注册审查程序中,其享有在先商标权。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在除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录入服务、会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另,引证商标二在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六、七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上述两驳回通知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六、七已属无效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时光的味道”与引证商标一“时光味道”、引证商标三“77时光”、引证商标四“37°时光”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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