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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73318号“小乔过桥乌鸡米线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2:57:13关于第60173318号“小乔过桥乌鸡米线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007号
申请人:乔启明
委托代理人:四川成都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73318号“小乔过桥乌鸡米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224549号“小乔手灶锅盔”商标、第8151010号“小乔回转寿司XIAOQIAO SUSHI及图”商标、第7065864号“小乔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系列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三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各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商标信息、使用推广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我局于2023年1月11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针对《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依据自身经营发展和实际使用的需要,基于在先知名自主品牌和商标标识,精心设计而来的子品牌商标标识,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也与申请人及其经营服务内容一一对应,是对其真实客观的描述,不具有任何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性质等产生错误的认知。申请人原有品牌、商标在先使用多年,在相关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被驳回,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商标已无效。
2、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已无效,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商标自期满之日起已届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乌鸡米线”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和提交的证据非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厅;茶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汤茜
孟伊娜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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